阿森纳有无遭受不公?规则都在这里了,判不判罗伯特琼斯说的算..

来源:看球网

事件背景

英超第13轮,阿森纳客场1-1战平南安普顿,本场主裁罗伯特-琼斯、VAR裁判彼得-班克斯的判罚引发争议。

马丁内利争顶时倒地无表示

热苏斯禁区内倒地无表示x1

萨卡倒地被判假摔+染黄

莱扬科附加动作,热苏斯倒地

萨卡被摁倒无表示

本怀特禁区倒地无表示

热苏斯倒地无表示x2

热苏斯倒地无表示x3

蒂尔尼倒地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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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球理事会的《足球竞赛规则》相关规则

在培训比赛官员或其他足球参与者时,应强调:

1.裁判员应该依照足球运动“精神”来执行竞赛规则,以创造公平和安全的比赛。

2.所有人必须尊重比赛官员及其判罚决定,牢记并且尊重裁判员也是人、也会犯错误这一事实。队员对于足球比赛的形象担负主要责任,球队队长在尊重规则和尊重裁判员判罚方面应扮演重要的角色。提示规则的主要变更部分在文中以黄色下划线的方式标出。文字描述性的调整用黑色下划线的方式标出。

第五章:裁判员

裁判员的职权

每场比赛由一名裁判员掌控。裁判员拥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相关的竞赛规则。

裁判员的决定

裁判员依据足球竞赛规则和“足球比赛精神”,尽自身最大能力,在规则框架内酌情考量,做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决定。

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所做出的决定,包括进球与否以及比赛的结果,都是最终的决定必须无条件地尊重裁判员及其他所有比赛官员的决定

权力和职责

有利

➥ 当犯规或违规情况发生时,未犯规或违规的一队能从有利原则中获益,则允许比赛继续。如果预期的有利没有在那一时刻或随后几秒内出现,则判罚最初的犯规或违规。

纪律措施

➥ 当多种犯规同时发生时,从纪律处罚、比赛恢复方式、身体接触程度和战术影响等方面考量,判罚相对严重的犯规。

➥ 对应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执行纪律措施。

➥ 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根据其他比赛官员的建议做出判罚决定。

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纪律措施

一名队员或球队官员,无论是在场内还是场外,犯有可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违规行为,均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黄牌代表警告,红牌代表罚令出场

有利

如果裁判员在出现可警告或罚令出场的犯规时,没有停止比赛而掌握有利,则必须在随后比赛停止时执行该警告/罚令出场。但如果该违规行为属于破坏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情况,则以非体育行为警告相关队员;如果违规行为属于干扰或阻止了有希望的进攻,则不警告违规队员。

在出现严重犯规、暴力行为或可被第二次警告的犯规时不应掌握有利,除非有明显的进球机会。裁判员必须在随后比赛停止时将相关队员罚令出场,但如果该队员触球或与对方队员争抢或干扰对方队员,裁判员则停止比赛,将该队员罚令出场,并以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除非该队员出现了更严重的违规。

如果防守队员在罚球区外就开始拉扯对方队员,并持续至罚球区内,裁判员必须判罚球点球。

可警告的犯规行为

场上队员犯有如下行为时,应被警告:

持续违反规则(对“持续”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次数和犯规类型)

非体育行为

➥ 过分地做出要求回看分析(比划电视屏幕)的信号。

替补队员或已替换下场的队员犯有如下行为时,应被警告:

➥ 延误比赛恢复。

➥ 以语言或行动表示不满。

➥ 非体育行为。

➥ 过分地做出要求回看分析(比划电视屏幕)的信号。

如果出现两个独立的、可警告的犯规行为(即使发生在相距很近的时间或距离内),应进行两次警告(黄牌),例如一名队员在需要裁判员允许才可进入比赛场地的情况下,未经允许进入场地,随后实施了一次鲁莽犯规或通过犯规/手球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等。

对非体育行为的警告

在一些情况下必须以非体育行为警告相关队员,例如:

➥ 试图用假装受伤或假装被犯规(佯装)欺骗裁判员。

➥ 在比赛进行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详见第三章)。

➥ 以鲁莽的方式犯有可判直接任意球的犯规。

➥ 通过手球的方式干扰或阻止有希望的进攻。

➥ 通过其他任何违规的方式干扰或阻止有希望的进攻,除非裁判员判了罚球点球而且犯规的意图是争抢球或触球。

➥ 在意图争抢球或触球时出现犯规,破坏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并被判罚球点球。

➥ 用手球的方式试图得分(无论进球与否)或阻止进球未果。

➥ 在比赛场地上制造未经许可的标记。

➥ 在经许可离场的过程中触球。

➥ 表现出对比赛缺乏尊重。

➥ 故意发起施诡计用头、胸、膝等部位将球传递给守门员以逃避规则相关条款处罚(包括在踢任意球或球门球时),无论守门员是否用手触球。如果该行为由守门员发起,则警告守门员。

➥ 在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恢复时,用语言干扰对方队员。

罚令出场的犯规

场上队员、替补队员或已替换下场的队员犯有如下行为时,应被罚令出场:

➥ 通过手球犯规破坏对方球队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 通过可判罚任意球的犯规,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总体上朝犯规方球门方向移动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本章下述“破坏进球或明显进球得分机会”中说明的相关情况除外)。

➥ 严重犯规。

➥ 咬人或向任何人吐口水。

➥ 暴力行为。

➥ 使用攻击性、侮辱性或辱骂性的语言和 / 或行为。

➥ 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破坏进球或明显进球得分机会

无论发生在何处,当队员用手球犯规破坏对方进球或明显进球得分机会时应被罚令出场。

当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对对方犯规,破坏了对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裁判员判罚球点球。如果是在意图争抢球时造成犯规,则警告犯规队员。除此以外的所有犯规(如拉扯、拉拽、推搡、没有触球的可能性等情况),必须将犯规队员罚令出场

危及到对方队员安全或使用过分力量或野蛮方式的抢截,必须视为严重犯规加以处罚。

任何队员用单腿或双腿从对方身前、侧向或后方,使用过分力量或危及对方安全的蹬踹动作,应视为严重犯规。

暴力行为

暴力行为是指队员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对对方队员或同队队员、球队官员、比赛官员、观众或任何其他人,使用或企图使用过分力量或野蛮动作,无论是否与他人发生身体接触。

除此之外,队员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故意用手或臂部击打对方队员,以及任何其他人的头或面部时,应视为暴力行为,除非所使用的力量非常轻微,足以忽略。

警告

应警告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 清晰/持续地违反技术区域的限制。

➥ 延误本方球队恢复比赛。

➥ 故意进入对方技术区域(非对抗性地)。

➥ 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包括:

➥ 过分/持续地做出出示红牌或黄牌的动作。

➥ 做出挑衅或煽动性的行为。

➥ 持续做出不可接受的行为。

➥ 表现出对比赛缺乏尊重。

罚令出场

应罚令出场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 延误对方球队恢复比赛。例如持球、将球踢走、妨碍队员的移动等。

➥ 故意离开技术区域并且:

--抗议或指责比赛官员。

--表现出挑衅或嘲讽的态度。

➥ 进入比赛场地并且:

--与比赛官员进行对抗(包括在半场及全场比赛结束时)。

--干扰比赛、对方队员或比赛官员。

➥ 对对方场上队员、替补队员、球队官员、比赛官员、观众或任何其他人(例如球童、安保人员或竞赛官员等)实施肢体侵犯或侵略性行为(包括吐口水或咬人)。

➥ 在一场比赛中受到第二次警告。

➥ 使用攻击性、侮辱性或辱骂性的语言和/或行为。

➥ 暴力行为。

裁判员根据事件情况做出恰当的纪律处罚:

➥ 鲁莽的——以非体育行为警告违规人员。

➥ 使用过分力量的——以暴力行为将违规人员罚令出场。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出现后的比赛恢复方式

如果比赛此前已经停止,则以之前的决定恢复比赛。

如果比赛进行中,场上队员在比赛场地内,以身体行为对如下人员实施犯规:

➥ 对方场上队员——以间接或直接任意球、罚球点球恢复比赛。

➥ 同队队员、替补队员、已替换下场或已罚令出场的队员、球队官员

或比赛官员——以直接任意球或罚球点球恢复比赛。

所有口头的违规行为,均判罚间接任意球。

如果一名场上队员,在比赛场地内或场地外,对场外因素实施犯规,裁判员停止了比赛,则以坠球恢复比赛,除非裁判员以队员未经允许离开比赛场地为由判罚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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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都在这里,吧友们对执法本场比赛的裁判组有何看法?